
一段长达十几年的婚外情、一封充满遗憾的签字保证书、多条充满暧昧线索的转会记录,共同勾勒出这场涉及道德与法律界限的纠纷。与妻子王某结婚期间,男子王某向比自己大8岁的女友刘某转账125.54万元。 2024年6月,王某发现妻子与刘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后,要求王乙签署保证书,并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起诉“第三人”刘某、王乙,要求返还出资125.54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裁定王某向刘某转让125.54万元无效;刘某被要求返还王某125.54万元,并支付资本利得利息。刘某提出上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分析资金流向,区分真实捐赠和资金流通,将退还金额由125.54万元调整为51.41万元。 11月1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刘某返还资金51.4万余元及资本金利息。王某毅将125.54万元转给比他大8岁的女友刘某。据视觉图像显示,中国妻子发现丈夫八年前出轨,并转移了125万多元。 “情人”一次就全额退回。女方王某甲,1978年8月15日出生,与妻子某某(1977年10月8日出生)于2000年2月21日登记结婚,为合法夫妻。 2016年1月至2024年8月,王某毅与刘某(1969年8月6日出生)保持密切联系,并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转移资金。 2024年6月,王某继当我发现妻子与刘某有不正当关系时,他要求妻子签署一份保证书。这份由王甲撰写、王乙签署的保证书明确写明:“我、王乙、刘某之间存在十多年不正当关系,我的出轨行为给我妻子造成了很深的伤害。从今以后,我和刘某保证不再有任何来往,你将回归我的家庭。” 2024年,王某某向刘某净转账125.54万元,王某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王某乙,并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出三项请求:确认捐赠无效、要求刘某返还125.54万元及资助工作费、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和受理费。一审围绕三个主要争议点进行了测试:对于无效关系是否成立,法院纳入了三个方面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王乙签署的保证书虽是王甲所写,但王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字应视为对其内容的认可。车内录音中,王某义对刘某的称呼(“老婆,傻老婆”)明显超出了正常范围。将特殊值(“52”、“520”等)转移到特殊日期(情人节、5月20日、刘生日)具有明确的情感内涵。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礼仪。至于是否应返还125.54万元,针对刘某、王某“该转账用于信用卡诈骗”的辩解,法院认为:仅凭银行对账单无法证明信用卡诈骗的真实存在,且无法追踪资金的最终去向,因此不予受理。对于王乙的“收入低,无力承担高额转让”的主张,因王乙未提供动产、房产、收入流向等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王甲是否有权要求全额返还,法院根据民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作为例外。王乙未提供证据证明转让款为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王乙擅自处置无效,王甲有权摇头全额退货。 2024年,一审法院判决王乙转让125.54万元o 刘无效;刘某须将125.54万元返还给王某,并支付资本利得利息;刘某与王某B共同承担评估费11500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图为木槌。数据“情人”的照片呼吁提供新证据。第二次检查减少了信用卡资金的流通。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乌海市中院提起上诉。主要主张是审计报告没有完全追踪资金流向。大多数转账实际上是信用卡发行后的资金流通,而不是赠与。二审中,刘某提交的主要新证据:POS机商户信息,确认支付账户为王某某的农行账户。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提交的证据中,刷卡消费信息为王某某的农行账户。2018年至2024年四张信用卡报表中的n项可以与王乙的农卡交易清单结合起来。经核实,刘某名下的四张信用卡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以“银联账户入账”、“商户资金结算支付”、“商户清算结算”、“POS支付”等汇总形式进入王析翊的中国农业账户。因此,刘某名下信用卡被减少后,进入王某农业银行账户的金额应减少。经过统计,总共存入王乙银行账户的钱数。新的证据证明,这部分资金属于注销信用卡后的循环流动。这本质上是资金闲置,不应被视为真正的礼物。刘某提交的新证据使首次认定的事实发生变化。 2025年11月11日终审判决乌海中院不仅遵循了一审法律原则,还根据新证据调整了事实认定。维持认定部分:无效关系成立,保函、特殊意义转让、亲密记录形成的证据链完整有效;基于不正当关系捐赠财产,违反公序良俗,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捐赠应当无效;王某乙未证明该笔钱为个人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王某有权要求返还所处分的全部财产。调整确定部分:减少信用卡流动资金741318元;确认实际捐款金额为514,082元(1255400-741318);刘必须返回514,082元给王某及相应的被扣押资金利息。审判长在判决书中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当事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与其有无效关系的第三人的,赠与行为与第三人接受行为相同,有违秩序和良好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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