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阴法院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周庚亚在华阴朱玉村修路期间,将采出的花岗岩以各种方式出售给他人或从柴油款中扣除。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周庚亚非法开采花岗岩,造成矿产资源损失8830.1立方米,价值44万余元。陕西华阴农民周庚亚在山路修建过程中,因出售爆炸炸开的石块,被判非法采矿罪,被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出狱后,周庚亚认为自己无罪,申请再审。 2025年6月11日,华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听取了周庚亚及其律师的意见。 6月17日,该报以《坐骑期间卖石头》为题报道了此案。因采矿和道路建设而被判犯有非法采矿罪。被害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申请回避。”11月21日,周庚亚收到华阴法院关于上述开庭通知书,结论是“不再重审”。华阴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周庚亚的上诉律师邵克驳回了华阴法院的通知书。周庚亚表示,华阴法院发出的通知书不仅多次错误地将自己的名字写成“邵克”,而且也没有错误地援引不予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不退出决定中提及的内容也不正确。您是否对设计进行了任何未经授权的更改?华阴法院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周庚亚在华阴朱玉村修路期间,将采出的花岗岩以各种方式出售给他人或从柴油款中扣除。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周庚亚非法开采花岗岩,造成矿产资源损失8830.1立方米,价值44万余元。通往沙上村的老路。华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庚亚在村道建设过程中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开采的花岗岩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他被判处九个月监禁并处罚款10万元。一审判决宣判时,周庚亚已入狱近九个月,未上诉。出狱后,他收集了一些修路费用账单等证据,开始上诉。北京市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易文杰代理周庚亚申请再审。 2025年6月11日,华谊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审理,听取了周庚亚及其律师的意见。 11月20日,法院向周庚亚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庭审结果。通知称,华阴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周庚亚办理了修建进村路的手续,但在修建进村路的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改变原设计的隧道道路,破山开路,造成大坝。山体年龄超出合理建设范围;后未依法完成建设工作。在未办理矿山登记手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下,擅自购买爆破石料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因此,原审被告人周庚亚关于其“没有非法出售矿产获利的主观目的”的辩护不能成立。对此,邵克律师认为,在本案证据中,没有证据表明周庚亚“未经许可”改变了设计。此事不属于原审调查范围,原审判决认为“本案批准建设的道路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审查过程中,华谊法院直接认定周庚亚未经许可修改了设计,但没有列出相关证据,也没有开庭审理,直接剥夺了周庚亚的质证和辩论权利。周庚亚修建的道路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批准。此外,华阴市安监局下发的《关于爆发安全问题的协调意见和解决方案的书面通知》显示,罗浮镇的变化可以证明,周庚亚在建设部门的变动并无问题,始终处于政府部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之下,不存在“无心变动”的问题。是否有谋取非法收入的意图?原审被告人周庚亚及其辩护人邵克(应为邵克)、易文杰提出,在修通村路的过程中,原审被告人周庚亚,因工程需要,将石料爆破拆除,并为了自身利益而将石料出售用于公共工程的建设。一审被告人周庚亚明目张胆地没有通过出售矿产非法获利的意图。华阴法院经审查认为,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300米村道(面积1000平方米)的工程预算为2600立方米、36万元,其中自筹10万元,国家扶持26万元。周庚亚建议,为了降低成本,他改变了设计方案,将原来的隧道路线改成了破路。根据周庚亚主张的费用,修改方案建设所产生的工程费用远远超过了工程预算的支出,这与他自己关于修改方案是为了降低成本的辩解明显不符;和建筑b事件对这座山造成了广泛的破坏。他出售花岗岩6016.09立方米还债,计278088.50元,发运花岗岩2961.10立方米,计148055元,大大超出了工程预算。因此,原审被告人周庚亚及其辩护人邵克(应为邵克)、伊文杰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对于上述结论,邵克指出,华阴法院上述通知内容存在事实错误。案件证据显示,该项目得到华阴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支持,涉及pi资金共计36万元,超出部分为自筹。 ”并非如通知中所述:“该项目预算为2600立方米、36万元,其中自筹10万元,国家扶持26万元。 ”绍克说,这36万元只是市政拨付的资金。市扶贫办按库清还债务36万元。 10万元的财力去比较,没有任何意义。真正应该比较的是爆破岩石、清理岩石和转运的成本与销售矿物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爆破岩石、清理和转运的成本高于所售矿石的价值。周庚亚不可能爆破超出工程所需的岩石。 “真的有盈利吗?华阴法院的通知称,辩护人邵克(应该是邵克)和易文杰提出,一审法院对国土资源部的两份答复适用法律错误。两份答复均针对行为人以工程项目建设为名窃取矿产资源的行为,而该建设项目,且该岩石并非以盈利为目的开采,事后将该矿产出售。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面积内,本项目建设应当使用或者挖掘砂、石、土。”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 旨在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平衡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这不仅仅是工程建设主导下的盗窃国家资源问题。因此,华阴法院认为,本案中,周庚亚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造成山体大规模破坏,不利于环境保护,不符合秦岭保护规划;在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情况下,将爆破后的花岗岩石料出售。费用,并且这些石头不用于建设项目或公共以公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因此,辩护人邵克(应为邵克)和伊文杰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对于华阴法院的上述观点,邵克指出,周庚亚正在调查移民局。字条中提到了出售的原因,他卖掉了一些石头来抵补柴油的价格,因为“这是村里修路的工程,资金很紧张,我要给工人发工资,给机器加油,还要给民企支付爆破费用,所以我把石头卖了。”根据周庚亚提供的部分修路费用相关账单,以及朱峪村与爆破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爆破记录表等证据,周庚亚投入的人工工资、机械租赁、爆破、石料运输等费用约为150万元,可以证实周庚亚的保卫工作。《通知》认为,周庚亚“出售石材并非用于建设工程或公益事业”。没有证据支持引用该法律。华阴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应当重新审理本案,本院决定不再重审。 ”邵克表示,法院在此应当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而不是第254条。第25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必须重新送达:(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实际上有错误,可能影响说服和聘任的;(二)) 基于信念和判断的证据是不确定的。得到并在案件审理后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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