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客户李某每月有14次在卫生间停留超过一个小时。被解雇后,他两次向法院上诉,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约费32万余元。最终,经过调解、协商,公司向李某支付了3万元补贴。李在苏州一家公司担任工程师。 2014年,双方签订了未完成的劳动合同,并签署并确认了2020年版《员工手册》。手册规定:未经批准旷工超过一定时间的,视为旷工;六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属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从2024年4月到2024年5月,李某每月有14次在卫生间停留时间超过一个小时,唯一一次停留时间接近4小时。因旷工严重,公司经工会同意,履行正当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李辩称,他被困在浴室里是因为他有痔疮,需要暂时护理。但事发时他并未向公司说明自己的病情,也没有申请病假。李先生的劳动仲裁申请被驳回后,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万余元。法院认为,李某每月长时间呆在卫生间十余次,超出合理生理需要范围,符合《员工手册》中“未经允许旷工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其次,案发时李某未主动告知病情或请假,且购买药品、手术均发生在看守所最后阶段或解除后。收费。他们的岗位要求他们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去联系导致工作延误。在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李某签字确认,他知道“六个月内旷工超过三天的,可以立即解雇”,公司履行了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且该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李某失去第一次机会后提出上诉。二审中,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调解。经协商,公司向李某支付了一次性补贴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