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人民网络安全法的决定

作者: 365bet亚洲体育 分类: 随心杂谈 发布时间: 2025-10-29 09:29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2025年10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八次会议决定,对《网络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国家安全总体观,协调发展与安全,推动网络强国建设。 ”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除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加强人工智能和算法等基础技术研发,推动训练数据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实践,加强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管理,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水平。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五、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如果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拒不改正或造成后果的有危害网络安全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前两项行为造成大量数据泄露,造成信息基础设施关键信息丢失、部分功能丧失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基本功能丧失等网络安全特别严重损害的,给予200万元以上赔偿1000万元以下的赔偿;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六、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款、第二款行为,需要发生费用。”有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后果的,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未通过安全认证、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基础设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供应,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收入;如果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暂停整顿、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八、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其中“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关闭营业执照进行整顿或者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撤销2 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违法使用未经安全检查的设备或者未通过安全检查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并处一小时以上罚款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总则 第六十条第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合并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停止传输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采取消除、保存有关记录等处理措施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可以给予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相关罚款。人员。 “有前款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后果的,由有关主管机关处以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责令停止相关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人民币100万元。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合并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一)发布、发送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的;”该法第3款和第43条至第45条侵犯了个人。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存储个人信息、重要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重要数据。”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盗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也相应调整,并再次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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