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次开庭五次还押,一起故意伤害案为何陷入30年“死循环”-新

作者: BET356官网在线登录 分类: 皇冠体育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 2025-10-16 09:45
67岁的河北省元氏县人张汉军近半生都对诉讼着迷。 2025年9月12日,他收到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以已过起诉时效为由,终止对其故意伤害案的审理。从事实和证据来看,这是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 1995年,张汉军因与妻子殴打他人致重伤被当地警方抓获。随后,一审认定张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他上诉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撤诉。此后,该案开始了30年的周期,共开庭7次,发回重审5次。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受害人和几名目击者编辑。联系新闻新闻记者的四名目击者中的三人表示,那是很久以前的事了。类似的司法马拉松并非孤例。除了“罪与无罪”的讨论之外,他们似乎都在指向一个问题:在司法程序无限拖延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9月12日,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送达裁定书。采访者提供照片:案发至今的30年,张汉军的人生分为案前和案后。 1958年出生于元氏县。 1981年考入正定师范学院研究生毕业。 1990年调到元氏县委宣传部任宣传组组长。案发时张汉军37岁,有两个儿子,分别5岁和11岁。1995年2月18日下午,他骑自行车时当他带着妻子和孩子去看医生时,他与另一辆迎面而来的自行车相撞。骑车人的对面是时任元氏县卫生局副局长、县妇幼医院院长胡小梅,当时42岁。两人过去曾有过恩怨。 1994年的一天,张汉军的小厨房被妇幼医院拆掉,门窗也被封死。随后她将妇幼医院告上法庭,法定代表人是胡晓梅。 A本案民事一审判决妇女儿童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妇女儿童医院提出上诉。张汉军涉嫌故意杀人案发生时,二审尚未作出判决。当日“险些遭遇”后,事态逐渐转变为打斗,胡晓梅的伤势被确定为重伤。 1995 年 4 月 1 日,案发两个月后,张汉军被捕。同年11月,被告人张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责令支付胡晓梅赔偿金23000余元。张汉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随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6年8月,第二次一审维持原判。张汉军再次上诉,又以同样理由被发回重审。此后,该案又开庭两次,并两次发回重审。 1998年7月是第五起一审案件,但时隔25年,这一次却始终没有宣判。元氏县法院2025年9月作出的判决书记载,“199 2018年5月30日再次受理案件后,本案不再开庭审理”。因本院未及时审理而导致诉讼时效较长,且无其他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本案可以视为超出诉讼时效。张汉军对此表示反对。他认为,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是他的责任,正是因为法院已经25年没有下达判决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法律对​​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都有明确规定。一审程序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死刑复核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交通不便、案件情况复杂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他认为,本案不属于这些特殊情况。据记者搜索,“司法马拉松”并不是本案的一个例子。1974年江西省莲花县曾发生过一起腐败案,二审40年杳无音信。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检察院无法确定”。另一起发生在胜芳的屠杀案 1995年,河北省某镇,两名犯罪嫌疑人24年来经历了11次法庭审判。其中,2014年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后,六年未宣判。 2024年12月,其中一名嫌疑人死亡。陈卫东认为,这样的重复会让当事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的法律关系中,司法权威也会受到侵犯。 “一定有一个强大的 结论不能拖延。法院应采取多种方式予以查明“及时处理积压案件,使法律关系尽快恢复稳定。”25年的等待中,张汉军被“认出”一小时,被关押三年后,于1998年取保候审,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他回忆说,回到工作岗位时,司法人员劝他安心工作,不再闹事。他听了这句话。 那时。但他还是没能追上她。当得知最高法院网站开设“致正义”专栏后,他写了一封信。河北高院随后作出裁定,对该案启动再审。 2023年12月18日,元氏县法院裁定案件期限届满,审理结束。但张汉军认为自己错误,提出上诉。的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之后2024年12月和2025年7月,该案在元氏县法院又进行了两次第六一审开庭(因辩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度延期开庭)。 2025年9月,张汉军收到了元氏县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判决书与之前的判决书类似。认为,“被告人张汉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然而,本案已被视为过期,审判必须终止。 ” 再次,收到判决书五天后,张汉军提交了申诉书。他拿着一块砖头,想打妻子的头。他抓住胡小梅的头发,将她推倒在地。但胡小梅的说法却不同。她在1995年的一份投诉中称,当天撞车后,张的妻子对她破口大骂。当她辩解时,张汉军君把她摔倒在地,揪住她的头发,对她拳打脚踢。在当年警方调查的笔录中,两人的说法都得到了目击者的证实。证人证词相互矛盾,案件焦点集中在评估胡小梅的损失上。本案有两次伤情评估,均根据石家庄空军医院(以下简称“空军医院”)的病历报告得出结论,胡晓梅的伤势已达到严重程度。张汉军首次提出上诉后,其时任律师方建新在调查过程中意外发现了疑点:其中重要证据之一是,胡晓梅的伤情达到了严重程度。 脑脊液测试表是一式两份。 1995年10月的一份调查笔录记载,负责团聚的医生说,当时一家诊所拿来一份清单,要求重新复印,而原件通常被扔在医院里。灰。胡晓梅当时的主治医师翁建江在一份调查笔录中指出,重新复印的原因是墨水溅到纸张上造成污染。新京报记者向翁健健证实了这一消息。他表示记不太清了,但“笔录中提到的内容肯定是真实的”。基于上述质疑,方建新认为鉴定不应该根据重复的化验单。陈卫东认为,案件的进展不应陷入重复副本。复印件作为证据送出,证明作用较弱,不能直接用来认定案件事实。如果找不到原件且只有一份副本,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进行鉴定。空军医院实际上是胡晓梅事发后前往的第二家医院。第一个是元氏县医院。 a 的考试记录县医院主治医生介绍,检查时发现胡小梅头部左侧肿胀,膝盖外侧红肿,左大腿皮肤擦伤。方建新认为,重新鉴定可以解决问题,比如纳入县医院的检查结果,而不是仅仅根据空军医院的病历。但1996年,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笔录中提到,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检测报告不真实,复验鉴定就没有按程序进行。事实上,1998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县法院送交的一份文件中,就提出了对法医学进行重新审查的建议。文件共列出了五点疑点,明确指出公安部取证分析结论与证据不符。文件。但后续案卷中并未发现重新鉴定报告。 2024年的第六次庭审中,张汉军的第二律师张素文和另一位律师也想了很多办法来推动案件的进展。其中一名将申请“升级试用、异地试用”。他希望此案不要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申请是不允许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元氏县法院作出的不同意移送管辖的决定书称,“经审查,认为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移送条件和指定管辖条件,不同意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也不同意指定其他地方法院管辖,由你们法院依法审理。” 陈卫东同意上述结论。他解释说,首先,一审和二审共同urts有明确的管辖权法律依据;其次,一审法院经过多次审理,根据现有案件材料,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没有必要“提案或另审”。张素文和另一名律师提出的第二个解决办法是建议检察院撤案。据他们交代,直到第六次一审才得到明确答复。“一般情况下,撤案是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如果判决完毕,则进入二审程序。”陈卫东觉得这个程序无效,他认为打破这种局面并不难,二审法院应该根据上诉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原判法律适用没有问题,就会驳回上诉;如果认为有问题,就会撤回上诉。原判决、改判。 “一审和二审法院似乎在互相争斗。”陈卫东说,“特别是二审法院不直接判决,总是把责任推给一审法院判决。”照片由采访者提供。无限循环的原因是什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无限循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陈卫东解释,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突出。有的上级法院连续多次发回重审,形成“上诉——发回重审——有罪判决——再次上诉——再发回重审”的恶性循环。这不仅造成审判效率的降低,也忽视了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和救济。至此,张汉军涉嫌故意杀人案已发回重审五次。前四次还押均是在2012年之前,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限制(一次)。陈卫东表示,此后上述情况已有改善。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程序等原因,发回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张汉军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3年最后一次退回撤退,理由改为:“审判组织构成违法”,违反法定程序。陈卫东解释说,“审判组织的构成违法”是指设立形式、成员组成、人数分配、参与方式等,这是四项程序违法行为之一,必须发回重审。然而,该决定并没有明确提及违法行为的具体细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龚平告诉新京报记者,为了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一些二审法院发现事实认定存在瑕疵或错误时,会在一审中发现程序错误,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他分析,部分二审法官这样做的原因有两个。一是逃避司法责任,避免冲突。二审的裁决方式只有三种: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维持原判,必须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有些情况很难满足这一标准,并且常常介于“一定”和“不够”之间。在这种情况下,判决不能改变,并且判决结束后,责任将由二审法官承担,造成更大的危险。发回重审是一种不直接产生具体结果、司法责任不大的处理方式。其次,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件多、案件少的情况。在他工作的内部电子法院系统中,每个案件的判决都有倒计时。如果超过期限,可能会影响考核,工作压力大。与开庭审理、收集证据、讨论改判理由的一般过程相比,改判所消耗的时间和精力是最少的。龚平指出,自2014年实行司法问责制以来,司法人员对所办案件实行终身负责,犯罪二例率有所上升。网上搜索适用判决书p回顾2014年至2024年8月的二审判决程序发现,发回重审率从2014年的5%上升到2023年的12%。他认为,除了法官自身原因外,还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例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相当模糊和主观。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法院存在很大的操作空间。 “比如涉案金额是100万,写成99万,还不到1万,也可以认为事实不是很清楚,但这只是一个小瑕疵,可能不会影响判断。”又如,mga程序性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判断依据,但对于什么“影响司法公正”却没有明确的标准。 “比如,如果一审法院晚几天发出起诉书,这只是一个程序步骤,不太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龚平说。 “贝卡“程序上的问题并不一定会导致案件整体结果的变化,被告人更注重审判结果,而不太关心程序和程序调整。”龚平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程序缺陷很难修复,如果案件发回重审,就会导致“有程序、无结果、有过程、无解决”的流程闲置,造成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无休无止的消耗。 涉案当事人。同时,也会引起误会,激化矛盾。 “比如,被告人可能会误认为押候审退的结果与一审审判不公正有关,之前的罪名成立的想法发生了变化。”龚平建议,可以建立是否需要发回重审的审查机制,鼓励二审法官增强责任意识, 一个谨慎适用还押制度。他介绍,该院近年来专门成立了专业委员会,负责开会讨论所有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会议上,审判长必须说明发回重审的理由以及发回重审后案件的解决程度,并与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讨论。龚平还指出,目前尚无制度规定,但各法院根据自身情况完善内部制度。他建议,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第236条(关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第238条(关于“程序违法”)的规定中增加一些内容,比如案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严重影响定罪和判决。二审法院必须纠正错误,不必发回重审。 - 撤退。他介绍说,依据基于英美法系中“无害错误”的概念,即审判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或明显的错误。对当事人基本权利没有重大影响、不改变案件结果的,可以不撤回原判或者提起再审。 1998年,胡晓梅向法院写了一封诉状,表达了对案件长期拖延的看法。受访者提供照片:他们在2025年7月7日的法庭听证会上全部“消失”,自诉人的座位始终空着。胡晓梅去世,她的儿子董文华去年出席法庭听证会后撤销了民事诉讼。他觉得这件事根本不用担心。 “无论当时发生了什么,老太太都消失了。”事发时董文华18岁,正在准备高考。他的父母没有向他过多提及此事。直到去年开庭审理时,他才知道案件的详细情况。他只记得一张母亲躺在医院病床上的照片,她浑身都是淤青。他相信,他的母亲当时一定受了重伤。胡晓梅对于案件尚无定论也有自己的看法。在1998年写给法院的请愿书中,他称案件不断循环是一种“奇怪的现象”:“县法院一审的判决总是轻的……拖延就像踢足球一样,三年多没有得到正义的处理,这正常吗?” “我的身体和精神再也无法承受任何刺激或打击,”他说。据她的家人介绍,1998年以后,这件事对于胡小梅来说似乎已经结束了,她再也没有向家人提起过这件事。在董伟的印象中,他的母亲是一个能干的人。胡小梅从十五、十六岁起就担任村妇联主任,他在村庄里工作。 20年来,他多次晋升为县团委、党委干部。案发前,胡晓梅担任元氏县卫生局副局长、县妇幼医院院长、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董文华回忆,母亲重返工作岗位后,她后来成为县医院院长,退休后担任局卫生局秘书。 2019年底父亲去世后,母亲患有神经系统疾病,长期住院。他无法下床或说话,于2022年底去世。直到生命的尽头,他都没有等到法院的判决。 “小时候,我绝对相信我的父母。”董文华说,“对我们来说,安静就好。不管他(张汉俊)想做什么,我们都不在乎了。”对方给了之后财务索赔上升后,该案成了张汉军的“一人之战”。虽然官司尚未“输赢”,但回顾自己的半生,他觉得自己“输了”。1998年出狱后,他回到宣传部工作,一直担任科员直至退休。当时很多同事都升职了,同事朋友也减少了与他的来往。 他理解他们的回避,“人们也害怕这件事影响到别人吧?这个案子真的让我很沮丧。” “我们必须明确、明确地放弃此案。”张含君叹了口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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